附件3

本合同适用于已经首次登记、但尚未转移登记的商品房转让

合同编号:

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示范文本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目录

特别提示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情况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及验收

第五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六章 房屋权属状况

第七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办证

第八章 物业服务

第九章 其他事项

附件

 

 


特别提示




1.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等与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有关的证明文件,并认真审阅合同内容,仔细确认其中的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对合同条款有疑问时,应向出卖人或者相关专业人员咨询。

2.为体现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依照约定对本示范文本条款进行选择、补充、填充、修改,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商品房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本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文字及空格处填写的有效文字与符号均视为双方当事人合意内容。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经买受人和出卖人共同签署后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双方当事人如采用书面形式签署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纸质合同原件的份数,在签订时应当认真核对,以确保本合同各份内容相同。

5.买受人同意并授权主管部门就买卖合同备案事项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向有关部门查询、打印和保存本人及家庭成员政务共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身份及户籍信息;(2)婚姻状况信息;(3)家庭房产信息;(4)社保信息;(5)个税信息。

授权信息的查询结果作为主管部门审查买受人购房资格的参考。

6.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中所约定的“日”为自然日。提到的“N 日内”包含第N日。

  

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

深()房现买字()第号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国家或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注册地址: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国家或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国家或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注册地址:通讯地址:


买受人:所占份额:国家或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

公司或机构名称:所占份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国家或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注册地址: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国家或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国家或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注册地址:通讯地址: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情况

第一条商品房情况

出卖人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签订及,取得位于深圳市区(街道)路,宗地编号为,土地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用途为,建筑容积率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卖方经批准在该幅土地上兴建商品房,项目名称为。本项目地价款已缴清,并已经首次登记。

坐落于深圳市区(街道)路(项目名称)中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是本合同标的商品房(以下称本商品房)。其用途为,建筑面积(面积以所附测绘报告为准)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

有关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等情况详见附件一。

具体楼层和位置及尺寸见所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剖面图及分户平面图。本商品房项目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见附件二。

第二条  建筑物区划内共有部分权利的约定

本商品房转让时,出卖人对建筑物区划内共有部分权利所拥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转让,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本合同所称建筑物区划内共有部分,是指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主要包括:

1.建筑物的基础、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2.通道、电梯、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3.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

4.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5.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除外);

6.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7.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8.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9.其他既不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及设施、设备不得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变更权益。


第三条 关于建筑区划内规划停车位的约定

根据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停车位共计个,其中,地上个,地下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本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商品房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本商品房总价款:1.按套计算:

总金额为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总金额为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

3.按建筑面积计算:

总金额为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

本合同中的商品房总价款是指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的全部购房款,买卖行为产生的各种税费由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纳税义务人缴纳。出卖人如向买受人收取、代收因买卖行为产生的各种税费及费用,应向买受人提供收取、代收各种税费的政策文件,并征得买受人的同意,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并依法向相关部门直接缴付。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相关处理(一)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

 

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本商品房总价款,共计:

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2.分期付款:

(1)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即:

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

(2)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即:

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

(3)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即:

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3.按揭方式付款:

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首期支付本商品房总价款的%,即:

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办理银行贷款并向出卖人支付剩余价款,即:

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买卖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种方式办理按揭贷款:

(1)出卖人代理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第三人。

(2)买受人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出卖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买受人或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

(二)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处理:

1.不论何方原因导致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买卖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可重新约定付款方式。

2.因买受人或出卖人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的,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双倍返还定金。

3.因不可抗力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卖双方均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首期本商品房总价款及其利息(参照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息的标准)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4.在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买卖双方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

 

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首期本商品房总价款及其利息(参照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息的标准)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六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期限付款,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一)按照逾期时间和欠款比例,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或逾期超过日但逾期应付款的金额未达到本商品房总价款

的 %的: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且逾期应付款的金额达到本商品房总价款的 %(该比例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相同),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本商品房总价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例不可低于第1项中的比例)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累计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款总和。

(二)。

采取按揭方式付款的,如因买受人不能按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导致按揭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出卖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买受人按逾期应付款的%追偿。


第七条  付款票据

买受人支付购房款后出卖人应出具票据,付清全部购房款后出卖人应开具发票。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及验收

第八条  交付时间和办法

出卖人应当于年月日前将本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交付前应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备案证明文件。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前,应发出《入伙通知书》,《入伙通知书》中应注明实际交付的本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交付办理期限、交付手续办理地点等。

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或异议部分经协商处理同意收楼的,应对出卖人交付的本商品房的钥匙出具收条,该收条视为本商品房实际交付的凭据。

出卖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付手续的,应向物业服务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将该《授权委托书》(原件)放置于办理交付手续现场的显著位置。

出卖人书面通知买受人交付后,买受人经验收同意收楼的,本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为出卖人交付本商品房的钥匙之日;出卖人通知买受人交付后,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本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为出卖人《入伙通知书》中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


第九条  交付文件

出卖人应在本商品房交付时向买受人提供有关本商品房的下列文件:1.测绘部门确认的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2.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备案证明文件;3.《收楼意见书》;

4.《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

5.(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接管查验清单;

6.。

销售商品住宅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出卖人公章的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上述文件中的第1、2、5项应出示原件并提供加盖出卖人公章的复印件;第3、4项应由买受人填写或签署。

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条  交付验收

买受人应在接到《入伙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按《收楼意见书》内容对本商品房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及时在《收楼意见书》中提出。买受人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日 内未提 出异议,视为同意接收本商品房。

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异议后,应在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出卖人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买受人异议事实成立,视为未交付本商品房。

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的,应当在出卖人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买受人之日起日内对本商品房重新验收。买受人重新验收后,仍有异议的,按本合同第二十七条处理;买受人重新验收后,没有异议的,视为已按重新验收期限交付本商品房。


第十一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将本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一)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六条(一)1项中的期限),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本商品房总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买受人有权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参照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息的标准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本商品房总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本商品房总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一)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二)。

第五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质量

本商品房因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予以赔偿。

买受人在保修期内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应通知出卖人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应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因质量问题经两次以上维修后仍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或买受人认为仍然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复核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出卖人相应减少房屋价款。

本条所涉及检测及复核等费用均可由买受人先行垫付,检测及复核结果为本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本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出卖人应当对样板房的装修装饰材料及其品牌、规格、型号等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并逐项列明是否与销售商品房一致,置于样板房入口等显要位置。出卖人未提供样板房说明,该样板房即为具体确定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样板房说明中未予以明确的项目,该样板房内容即为具体确定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

交付的本商品房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主要装修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就未达标准部分进行重新装修。因重新装修而推迟交付使用日期的,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处理。

对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与买受人。但买受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这部分装修、装置、装饰的,出卖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交付标准予以恢复,因此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予以赔偿。

出卖人交付的本商品房的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材料和施工的强制性规范,如不符合规范,或其对人体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危及买受人健康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予以更换、处理,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买卖双方对装置、装修、装饰的工程设计、材料质量、工程质量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存在争议的,买受人可委托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检测,相关的费用由买受人先行垫付。检测结果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保修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等规定,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低于下列期限: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以及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出卖人承诺保修期:年);

(三)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保修期为2年(出卖人承诺保修期:年);

(四)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保修期为1年(出卖人承诺保修期:____年);

(五)卫生洁具保修期为1年(出卖人承诺保修期:年);

(六)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出卖人承诺保修期:个采暖期、供冷期);

(七)灯具、电器开关保修期为0.5年(出卖人承诺保修期:年);

(八)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以及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出卖人承诺保修期:年)。商品住宅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承诺执行。

约定标准不得低于相应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期限和范围内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负担,但因买受人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等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问题除外。

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后5日内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对保修责任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后5日内通知买受人。买卖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且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予以裁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予以检测,所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在保修期内,买受人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5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章 房屋权属状况

第十五条  产权现状


本商品房当前未被查封。

本商品房□未设定抵押/□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证件类型:,证件号:。抵押权人同意本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七。

本商品房如有其他共有权人的,出卖人须取得其他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租赁现状

本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出租/□未出租

出卖人已将本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本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商品房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为元(小写元)/月,押金为元(小写元),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原租赁合同见附件八。

租金支付情况:。

出卖人须于签署本合同前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附件九),否则视为出卖人违约。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按下述第种方式处置租赁合同(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1.本商品房产权转移后,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买受人仍然有效。出卖人须于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协助买受人与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原租赁合同已在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须变更登记备案。同时出卖人须将承租方已交付给出卖人之租赁押金及预交租金(若有)转交予买受人,买受人自时起承继出卖人在原租赁合同项下之权利义务。

2.出卖人须于本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前解除原租赁合同,买受人对因原租赁合同而产生之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商品房权利状况承诺及担保

(一)出卖人对本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二)本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本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本商品房没有非法占有的情况;(五);(六)。

如本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由于出卖人的原因造成买受人无法取得或者丧失本商品房所有权,或者所有权受到限制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参照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息的标准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本商品房总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本商品房享有权利的,不适用前款之约定。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本商品房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了适当担保,并经买受人同意的除外。


第七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办证



第十八条  一手房现售合同备案

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通过深圳市房屋交易主管部门认可的平台办理合同备案,买受人有权督促出卖人履行备案义务,同时出卖人应在本合同备案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如出卖人未履行此项义务,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卖人承诺向深圳市房屋交易主管部门提供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件)及其条款真实、完整。



第十九条  房屋办证义务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本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出卖人在将本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起日内(不得超过90日),选择下列第种方式为买受人办理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1.书面通知买受人共同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商品房转移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2.买受人书面委托出卖人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商品房转移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书面通知后日内,向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所需的证件资料和有关税费。


第二十条  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一)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本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不得超过90日)取得本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参照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息的标准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

(二)因买受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出卖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出卖人不承担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结构与用途禁制承诺

本商品房仅作规划用途使用,买受人不得改变本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若违反此约定,买受人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造成出卖人或第三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年月日到年月日。前期物业服务期限未满,但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三)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由买受人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交纳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买受人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

(四)出卖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向买受人明示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所制定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署本商品房项目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及专项维修资金

(一)出卖人应依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服务用房,其位置见附图6。

(二)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的商品房,由出卖人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付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应自首次入伙之日起按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约定的标准交付物业服务费。 

(三)出卖人应按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交纳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示及查询

出卖人销售商品房,应当将下列材料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一)购房指引;

(二)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附件;

(七)商品房项目总平面图和竣工测绘报告;

(八)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

(九)商品房销售控制表;

(十)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停车位(库)的数量及平面图;

(十一)经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十二)深圳市房地产诚信信息查询方式;

(十三)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的,应当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及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证书;

(十四)安全生产指引;

(十五)投诉方式和途径;

(十六)本项目绿色建筑等级;(十七)无障碍住房信息;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材料。

项目不利因素通常包括项目内外及设计中可能对合同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不利因素,主要包括噪音、烟尘、臭气、污染、辐射、通风、采光、视线遮挡等不利因素。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说明所销售商品房所受不利因素影响以及采取的必要防治措施(详见附件五)。

 

 

销售商品住宅的,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项目基本情况告知书》以及不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

通过网络销售的,除在现场公示外也应按要求将需公示内容逐项在线上公示。

出卖人应当为买受人查询与所购商品房有关城市规划、公共配套设施、开发进度等信息提供便利。

本商品房所在的学区,以教育主管部门公示的情况为准。


第二十五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本协议载明的地址视为有效的邮寄送达地址,本协议的各项通知和法律文书可以邮寄方式送达对方。

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书如系单位发出应加盖公章,如系自然人发出应有签名。如无盖章或签名,视为未通知。买卖双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送达:

(一)邮政快递;

(二)邮寄挂号信;

(三)电子邮件;

(四)。

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的,应在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

(一)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或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等进行调解。

(二)如若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

 

 

2.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包括附件及附图,共页。如采用纸质合同的方式签署,一式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交有关部门,每份合同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补充条款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对本合同签订补充条款(见附件四),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补充条款中不得包含减轻或免除出卖人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等内容,补充条款中涉及上述内容的,视为无效条款。


第三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合同解除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交易风险提示

双方当事人在交易之前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最新文件的要求,认真核查是否符合购房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合同备案等手续。对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申购商品住房的,主管部门将按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审查和管理的通知》(深建规〔2021〕2号)等规定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查处。


声明:

我(们)已明确得知国家及深圳市有关房地产限购政策,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真实的证明材料,对因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不符合政策条件而进行的房产交易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本人愿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我(们)对本合同的完整性予以确认,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特此声明。


系统提示:请买受人将上述声明抄到下面方框中,并签名(全部买受人)。

(可使用电子或手写签章/签名)

附件一

1.本合同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则为:

国家规范或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深圳市地方技术规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22-2015)

2.经法定机构确认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测绘图》


3.经法定机构确认的《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汇总表》

 

附件二

共用设施和附属配套项目及其建成并验收合格时间:1.

2. 3.4.5.6.

  

附件三


装修、装饰、装置标准:


1.外墙:(应公示材质、位置、比例,例如:xx项目xx栋02层至15层采用铝板,占比不低于80%。)


附件四


买卖双方补充约定:1.

2. 

附件五


一、噪声污染

(一)噪声污染情况

(二)建筑隔声情况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二、其他不利因素(包含:垃圾、臭气、辐射等)

(一)情况

(二)防治措施

(三)其他

附件六

绿色专项承诺

一、基本信息

1.绿色建筑:本项目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的绿色建筑等级: [  ]

[A一星级][B 二星级][C三星级(最高)]。

2.建筑节能:本项目按照(项目所采用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3.装配式建筑:本项目满足(项目所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要求。


二、绿色建筑性能

(一)安全耐久

1.空调室外机位是否具备安装、检修和维护条件:[][A 检修通道][B 马道][C吊篮固定端][D预埋件][E其他]

2.建筑是否设置安全防护的警示和标识系统:[][A 是][B 否]

3.卫生间、浴室防水防潮

(1)地面防水层做法:[]

(2)墙面防潮层做法:[]

(3)顶棚防潮层做法:[]

4.建筑外门窗的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


(二)健康舒适

1.室内空气品质

(1)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浓度与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规定限值相比:[][A 符合限值][ B比限值低10%][C比限值低20%]

(2)地下车库设置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并与排风设备系统联动:[][A 是][B 否]2.声环境

(1)外墙空气声隔声性能Rw+Ctr [dB]

(2)交通干线两侧卧室、起居室外窗空气声隔声性能Rw+Ctr [dB]、其他卧室、起居室外窗空气声隔声性能Rw+Ctr [dB]

(3)户门空气声隔声性能Rw+C   [dB]

(4)分户墙空气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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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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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2024-08-15 16: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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